正因为商标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所以在商标专用权所能达到的范围内,专用权人都能依法享有充分的权利,这是从积极的方面而言;倘若从消极方面来看,则难免存在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人权利的现象.对于这些现象法律当然不会漠视.因此,一些国家的商标法在明确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哪些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日本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行为视为对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侵犯行为:
(1)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或在与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
(2)为了转让或交付而持有在指定商品或类似的商品或其商品的包装上附以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之物品;
(3)为了使他人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进行转让、交付或为转让、交付而持有表示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之物品;
(4)为了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自己使用或使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的商品,而以制造转让、交付或输入所需用的物品为业的.
美国《兰哈姆法》第三十二条第款规定,凡任何人无法律上之依据,又未获得商标权人的同意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商标权人可依据法案的规定,提请民事上的赔偿:
(1)将已注册商标的复制、伪造、影印伪造品贴附或显示于有关物品或服务业的贩卖供销或广告上作为商业上的使用足以发生混淆误认或欺骗者;
(2)意图为商业上的使用,而将已注册商标的复制仿造、影印、仿造品,使用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标签、牌示、印刷物、包装箱、包纸容器或广告上,足以发生混淆、误认或欺骗者.
另外,多数国家的商标法还规定,即使未在贸易活动中直接对别人的商标权造成损害,但间接的帮助了侵权人,或擅自印制或销售(自己未使用)别人专有的商标,也将构成共同侵权或间接侵权.
我国台湾《商标法》对哪些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未正面作明确规定,但该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做了原则性的禁止规定,即规定凡能引起商标之混淆,侵害商标专用权人与一般购买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应禁止的行为.
比较各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可以这样认为:对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应做出具体规定这企服快车面可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企服快车面更能直观地告诉人们哪些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这对有效预防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有积极意义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使用注册商标须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未经许可的行为,即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此种侵权行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最为常见.对一般注册商标实施的此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以下相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以上四种情况,都具有三个共同的特点:
一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二是商标标示的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三是未经商标人的许可而使用,三者缺一不可.如果不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商标;或者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便不会造成商品出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的结果,也就构不成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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