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到地理标志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新修改的《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基本上建立起了从商标角度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框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从禁止虚假表示或者虚假宣传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地理标志的规定实际上并非从保护产地的角度着眼,而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进行规范的.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当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权利之间的"冲突",而是部门之间的"争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间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各执一词,前者宣布其保护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后者则根据《商标法》进行保护.
从理论上讲,地理标志运用《商标法》保护更符合逻辑.证明商标的权利设计的内容最主要的就是针对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识),集体商标也有此功能.如果从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进程分析,1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正式以规章的形式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从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来看,大致有三种:
一是专门立法保护,以法国为代表;
二是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以瑞典为典型;
三是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采用商标保护模式.国际上多数学者认为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无疑是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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