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是以收到申请的书件日期为准,因此,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予以退回,不保留申请日期.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者,即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可是,如果都是同一天申请的,就要根据申请人开始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核准或驳回.因此,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送交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如使用商标第一次刊登广告、签订合同印刷商标标识的收据、凭证等,以便商标局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如果申请人在同目都使用了或者均未使用的,则由双方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根据使用商品的商品产品的产量多少、质量好坏、销售范围大小等实际情况予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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