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于1935年6月编辑的《商标公告百期纪念特刊》作了这样的追述,当时清政府在"日、德公使相继催促,商部急不暇择,就草草依据赫德代拟的草章,和参酌英公使代拟之各条,拟成《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可见清廷的窘迫与无奈.该章程吸收了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的章程并参考了英国公使所拟各条而炮制出笼的,因而具有浓厚的殖民色彩.主要表现在,该章程的执行由外国人把持的海关来负责,还规定了商标纠纷的领事裁判权,即外国人假冒商标成被告时,由外国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亦即所谓的治外法权.所有这些,严重践踏了国家主权.与该章程同时颁布的还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类似于细则或条例,并划分了申请商标的45个商品类别.
当然,如果剔除该章程具有殖民色彩的部分条款后,那么该章程的其余条款则构成了一部比较系统和完备且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法律,即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标申请、商标确权、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界定.1904-1923年(北洋政府)期间,在津、沪两海关办理商标挂号并报商部备案的有25900件,几乎都是外国商标.
尽管如此,《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毕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管理的成文法律.当然,在当时条件下,要求封建的小农制经济长期为主的国家与垄断的资本主义已经形成并过渡为帝国主义的西方列强而平等地、共同遵守只有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状态下的商标规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这就如同当今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加入的某些国际组织、条约、协议等,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对其中的某些规则申明拥有保护期或过渡期或作相应的保留,则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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