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注册商标的适用予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的管理
《商标法》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均规定了商标必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商标使用将发生混乱.商标管理机关发现商标适用范围与核定的商品范围不一致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令其另行申请注册.
2.商标标记的使用是否规范的管理
《商标法》第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其中是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另一个通用的商标标记为"TM标记,它一般既可用于注册商标,又可用于未注册商标,尤其对一些暂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取得注册的商标,使用"TM"可以用来说明其是作为商标使用的,避免与商品的名称或者包装装潢相混淆.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当逐一标明其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者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
3.商标注册人是否及时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管理
作为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代理人,删减指定的商品或者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的具体程序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擅自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行为一般有以下两种:
第一,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谓改变的表现形式有:原注册商标是构成要素的组合,而改变后的商标是单个构成要素;原注册商标各构成要素位置具有固定性,改变后的商标构成要素位置改变,比如原有商标为"荣康泰",改变后的商标为"容泰康"或者"泰荣康"等.
第二,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的变更都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将不发生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或者灭失.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具有商誉表彰的作用,如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就会对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对商标管理部门的执法造成混淆与困难.
4.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管理
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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