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商标注册和使用都可产生实质性的商标权益.商标注册通过国家授权、公示产生商标专有权,商标使用通过长期使用产生商誉得以对抗他人利用其未注册商标进行假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两部法律在商标保护上的协调与衔接便成为一个不得不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商标是否一律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上述《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二元立法模式.《商标法》作为注册商标保护的专门法,日益完善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应成为其发展的方向,但法律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对注册商标的侵害形态纷繁多样,使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规制可能言不尽意,无法列举.当实践中发生的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法所没有列举的,是否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这时原告可以选择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和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当原告选择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时,由于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所采纳的是概括加不穷尽列举的立法例,这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商标法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进行界定;当原告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时,法院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案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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