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是指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世界各国商标立法中对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1.连同营业转让的原则.所谓连同营业转让的原则,是指转让注册商标时,注册商标必须与企业或者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业务和生产要素一起转让.连同营业转让原则,实际上是不允许单独转让注册商标.
2.自由转让原则.所谓自由转让原则,是指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既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连同营业一并转让,也可以只转让注册商标;既可以将该注册商标所使用的非类似商品按类别分割单独转让,也可以将该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所有商品全部进行转让.
确立自由转让原则的理由是,随着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消费者更关心的是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本身,而不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只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没有变化,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即使发生了变化,消费者也同样予以认可.所以注册商标即使与其所属经营分离转让,只要质量没有降低,并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应当允许注册商标的单独转让.目前,英国、法国等许多国家采用这一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采用自由转让原则,其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决定在其转让商标时,是否可将其营业一起转让.欧洲共同体的商标条例规定,商标可以连同企业也可以不连同企业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但是,如果企业(营业)全部转让,则注册商标必须转让.
以上为世界上有关注册商标转让的两种原则,我国商标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亦即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种在立法上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做法,表明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没有限制,亦即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