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商标.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商标.原注册商标为主商标,是被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是依存于前者的从属商标.
防御商标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背景.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禁止权,仅为排除他人以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故其禁止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常常有人钻上述规定的空子,把他人的注册商标主要是驰名商标或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使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以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此种行为,极有可能引起商品或服务出处或企业混淆,损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为此,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防御商标制度.根据此种制度的规定,商标权人以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使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在该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禁止权,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得以扩大.
但对于被防御商标即主商标是否必须为驰名商标各国规定不一,一些国家的商标法对此并未明文规定,但实际上一般都要求主商标必须是驰名商标.有些国家的商标法对此则明文加以规定如日本的商标法规定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才能就该商标取得防御注册.英国的商标法要求更为严格,不仅要求主商标已驰名,而且要求其具有独创性特征更为显著.也有的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可以取得防御注册.
他们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只有驰名商标或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不法厂商才会用尽心机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欺骗公众,从而坐享该商标所有人经过多年苦心经营而凝集于其上的商誉或商标的独创性特点,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牟取非法利润.同时,如果不限于驰名商标或具有独创性的商标而广泛推行防御商标制度,与不限于驰名商标而广泛推行联合商标制度一样,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会因此大大增加商标管理机关难以胜任的审查商标的工作量;防御商标、联合商标过多,禁用范围无止境地扩大,将会使他人在禁用范围内设计不与之相抵触的商标申请注册遇到很大的困难.像注册商标数量十分庞大的我国,如果建立防御商标制度,更需要考虑到这一点.因此,我们认为,申请注册防御商标,应限于驰名商标和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的所有人,是有其充分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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