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滨河集团还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五粮液与滨河集团间的商标权纠纷源于多年前,2010年,五粮液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再次上诉后,直到今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滨河集团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公司的产品较为相似.这反映出滨河集团比较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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