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美国球星乔丹(迈克尔.杰佛里.乔丹),和乔丹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商标侵权的纠纷和争议一案件,相信很多网友都有一些了解.作为原告人乔丹,对自己运动形象的肖像权维护,在案件当中可以构成商标法规的"在先权利".但是最后的终裁为乔丹公司的商标,并未损害乔丹本人的肖像权.其一:肖像权体现的保护,是针对人体和样貌的视觉反映,是通过肖像识别和对应的自然人,能够有对应的相貌区分.也就是说,肖像需要具备识别性,也要包含识别和所对应的权利主体,而运动球星乔丹和乔丹体育公司,涉案的商业标识并未达到此种程度.
其二:作为被告商业的乔丹公司,在商标的人性logo上,虽然商标的运动形象和身体轮廓,和球星乔丹有些相似,但是商标的logo仅是人性的剪影,除了身体轮廓相似外,其中并未有任何实质性和球星乔丹一致的个人体征.
其三:肖像权的面部特征,是侵权肖像当中最主要的特征和证据,球星乔丹的保护标识,和乔丹体育公司的商业标识,并不具备面部识别的特征.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体育乔丹公司,包含了球星乔丹有效的个人特征.
其四:体育乔丹公司商业标识做出的运动动作,并不是球星乔丹专有的动作,其他运动员也可以做出同类动作,因此光是凭一个不具备识别性的商标,是不能明确表明乔丹运动公司的商业标识,就是侵权了球星乔丹的肖像权.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裁为:迈克尔.杰佛里.乔丹不能把乔丹公司的商标当成独有的肖像权,其中商标注册损害球星乔丹肖像权的案件也不能成立.
球星乔丹和体育乔丹公司的诉讼,期间可是经历多次的审判和再度上述.体育乔丹公司也因为诉讼的事情,在上市的行程上一拖再拖,球星乔丹先后提起78起商标的纠纷案件,其中仅有3个案件判决商评委做出了新的裁定.其余的案件球星乔丹均为战败,不过乔丹的诉讼期间对乔丹品牌的形象,和公司IPO受阻无疑是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终裁,球星乔丹和乔丹公司的诉讼也拉下了帷幕,那么未来体育乔丹公司的发展会如何呢?欢迎评论区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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