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予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1.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著作权的转让有如下四个特点:
(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由于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因此不能分割或转让,可以被转让的仅仅是著作财产权.在商品交换中,有形物的所有权转让是指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全部地、永久地转归他人所有,卖主对其出卖的商品将永远失去切权利.但著作权的转让则不同,它可以理解成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在法定有效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转归他人享有.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作品的载体实际上同时处在两个法律领域的调整之中,既是所有权领域的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然而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无关,所涉及的是作品,换言之,其对象是作品的著作权.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不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是全部还是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不承认作品精神权利的国家,全部转让(即"卖绝")行为可能使得转让方的著作权主体资格消灭,著作权主体资格由受让方享有.但在大多数国家,著作权的转让仅限于部分著作财产权,因此,转让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每转让一次著作权,就新增加一个著作权主体,在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包括作者在内的多个著作权主体.多个主体同时享有一项完整的著作权的现象,既不同于物权法中的共同共有,也不同于按份共有,而是各自依据转让合同就著作权中某一项或多项具体的权利进行使用和收益.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作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将使用权中的不同权利,如翻译权、出版权、改编权、注释权等,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主体,也可以将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让渡给多个不同的人,甚至还可以将出让的权利按地区分配和按年限划分.这样来,著作权转让的标的在著作权人手中可以形成许多个不同的排列组合,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将完全相同的权利转让给不同的人,就不会与著作权法相抵触.
2.著作权转让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转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财产杈,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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