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积分因销售业务而产生,是交易本身单独可辨认的组成元素,是一种权利,顾客为了得到这一权利,在初始交易时支付了费用.因此应将初始销售收入分为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按照单独的标准确认以反映交易实质.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目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收入的金额=递延收益×(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
二、税务处理
同会计处理.
三、案例分析
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中秋、国庆期间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2019年9月14日至10月6日购物每满300元(含税)奖励积分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现金5元.A顾客购买了售价30186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 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6%,进货成本18 000元.超市的财务处理:
(1)A顾客用积分卡购物时
借:库存现金30 186
贷:主营业务收入21 713.27(=30 186÷1.13-5 000)
递延收益5 000(=1 0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72.73(=30 186÷1.13×13%)
(2)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8 000
贷:库存商品18 000
(3)假定A顾客在2019年12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1 000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3 800元.经超市确认,A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A顾客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
借:库存现金967(=5 967-5 000)
递延收益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 280.53(=5 967÷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6.47(=5 967÷1.13×13%)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 800
贷:库存商品3 800
(5)假如上例中A顾客积分逾期作废
借:递延收益5 000
贷:营业外收入5 0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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