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
地理标志是识别产品或服务来自哪个地理区域的标记,具有标示商标的产源、质量、商业利益的功能,用以证明产品具有某种优良质量、久远的名誉及其他特性,是一个通过对自身特色产品、服务的保护,促进和发展自身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地大物博,特色产品和服务非常丰富,地理标志有丰富的保护内容,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一是,地理标志的保护将有力地推动民族区域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经济还相对落后,但少数民族地区蕴藏着许多品质独特、优良的产品,对这些产品的开发利用,以及对表明这些产品来源的标志的保护,可以加大民蔟区域经济发展的速度.二是,地理标志的保护将增强我国特色农、林、水、矿业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农、林、矿等产品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重要品种,若将太西煤、黄岩蜜桔、响水大米、福建岩荼等纳入地理标志保护之内,将增强上述产品或服务在国际上同类产品或服务中的竞争力.三是,有助于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视和关心,有利于糟神文明的建设.地理标志所指示的产品都是属于没有遭受公害、天然绿色品质的产品,地理标志中包含着丰富的科学知识、历史文化知识,对地理标志的开发保护,无疑是符合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四是,地理标志保护将对产业结构调整起到引导作用.地理资源优势的开发、发展,投资小、见效快、效益高,必然会引导带动区域产业结构的自觉调整.其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是,经济的发展,引发了新的社会关系及问题的出现,必然要求法律予以规范.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规范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扩大我国商标法律调整范围、丰富和提高法律理论与技术的需要.二是,实现国际保护的对等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产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做了规定.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又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将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地理标志是成员国的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是个保护原产地名称,促进原产地名称发展的国际协定,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协定.协定明确了原产地名称、原属国概念,对诸如法国、德国等开创和实施原产地保护的国家的经济利益具有十分有利的保护作用.若我国不加快立法,适应我国地理标志发展和保护的需要,中国的地理标志在国际上的保护将会滞后,并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无形经济损失.三是,我国有丰富的原产地产品及原产地服务项目,目前已有许多属于地理标志的申请提交给商标局,涉及水果、肉类、黄酒、木雕、茶叶、米面、蔬菜、草药、陶瓷等种类,特别是草药、茶叶是我国特色产品,具有广阔的经济前景.目前我国已受保护的124件证明商标中有许多属于地理标志范畴.对这些已经遇到和将要遇到注册保护实践与问题进行法律调整,必将促使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领域走在世界前列.
由于地理标志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解决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被提到日程上来.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实践和外国的立法经验,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本条内容,使对地理标志的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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