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各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当事人选择法院.由于中西部相对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认定标准把握宽松,当事人,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中西部的法院作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受理法院.
第二,上诉案件少,上级法院监督困难.从司法实践来看,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案金额一般比较小,判决后上诉的很少,如果一审判决上有所疏漏,上级法院也很难介人监督审查.
第三,涉及虚假诉讼的可能大,法院难以审查真伪.为了选择法院,也为了驰名商标的顺利认定,很多当事人炮制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即使怀疑当事人有制造虚假诉讼的可能,也很难审查.
第四,企业将个案效力的驰名商标认定当做荣誉宣传.很长一段时间各地政府均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企业荣誉来对待,给予高额奖励,授予牌匾.如浙江省永康市、义乌市等地都曾有过对一个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奖励的规定;湖北政府2009年9月还以每个50万元重奖2008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企业更是不遗余力地在广告中宣传,完全脱离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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