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行政维权案件涉及的驰名商标认定属于行政认定,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对上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只要当事人不服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商标争议裁决,或者不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对商标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均会诉讼到相应的法院.前两者的管辖法院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者的管辖法院是被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的有该类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些诉讼均有可能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在这些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如需对涉案商标驰名与否作出司法认定的,其具体的认定规则与民事程序中的认定并无实质区别,此处不再赘述.
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评审中涉及的驰名商标认定属于行政认定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对上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当事人如不服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应裁决,可起诉到相应的法院—北京市第级人民法院.从理论上来说,这些诉讼均有可能涉及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司法审查,即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上述案件中涉及的驰名商标认定进行重新审查与认定.然而,行政诉讼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在上述诉讼中,虽然行政裁决的作出可能以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为基础,司法审查也难免涉及该行政认定所依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问题,但法院并不能直接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或对行认定的驰名商标直接予以否定.这一类案件的判决一般为维持或者撤销判决,即使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对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有不同观点,认为认定程序或者所依据的证据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也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裁决.可见,在这类行政诉讼中涉及的驰名商标认定只属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认定.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另一类型是,利害关系人不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对商标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向相应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这类案件由被诉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在商标侵权行政维权中,并没有赋予商标权人以驰名商标为理由请求扩大商标权保护的权利,所以这类案件中不会涉及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或者司法认定.换而言之,如果实践中商标权人主张适用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维护自己商标权的,要求被控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而不能请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保护.
相对行政认定而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更为迅捷,在具体的商标侵权诉讼或者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中对涉讼的商标驰名与否作出认定,适用般民事诉讼程序,正常的审理时限为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正因为如此,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已经远远超过行政认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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