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对登记机关的职责没有集中规定,综合来看,似乎只是规定了登记职责,而未明赋予登记机关对公司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管职责。
但是,《企业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则对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管权作出了较为明显的规定。
《条例》在第十章以“监督理”为标题,用了六个条文,对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管职作了集中规定。
如第29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2)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4)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登记机关除主理登记事务外,还担负着监管企业合法经营之责。
再从我国的上海公司注册管理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实践看,是较为强调登记机关的行玫监管职责的。
如有的同志所言,是既登记又监管,登记与监管一。
上海公司注册与工商监管应当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责,公司登是依法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授予企业生产经营权力的法律程序;管理是依照登记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制止企业违章违法行为执法过程。
两者虽然目的相同,都是规范企业依法经营行为,其工作内容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侧面。
由一个机构“既登记监管”,无法建立不同机构之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容易掩盖在登记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失误行为,有损于执法的严肃性。
这是我国的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目前的实然职责状况。
究其原,无疑与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甚至是笃信行政管有关。
但实然的职责并非就是合理的安排。
事实上,我国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的实然职责状况存在很多弊端,起码它偏离了上海公司注册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功能目标。
在我国已步入市场经济轨道的今,当计划经济成为我们必须改革的对象时,我们应当寻找我国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的应然职责,将实然职责朝着应然职责方向改进。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