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以后公布施行。
上述依法享受定期免征、寺遇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上的,受让方自受让日起,可以在剩余的期限以内继续享受规定的减税、免税待遇;免税期限届满转让的,受让方不能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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