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在缺乏股东相互制约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同时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
例如: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这家公司的全部资本都来自于的股东A,A的投资是100万,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100万,但并不意味着它承担的有限责任最多也是100万,如果公司欠B方1000万,更高法院可以允许B方将公司连同A一起告上法庭,并且A要承担1000万的债务。
除非A和公司并无经济来往才可以免去债务,但只要和公司有经济来往,哪怕是一块钱,就会被法院认定为A和公司财务没有分离。
如果注册有限公司,则可以分担风险,不用承担无限责任,而是有限责任。
如果A和B作为投资者,各投资了50万,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如果公司发生问题,欠债500万,只要用100万去抵还500万,剩下的400万是不用还的,而A和B只要各自承担50万投资失败的结果,剩下的债务完全不用管。
由此来看,一人有限公司所要承担的无限责任风险很大,一旦公司出现破产,欠债等情况,该出资的自然人可能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注册公司的时候要考虑清楚是否承担的起无限责任,因此一般建议不要选择注册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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