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商标局不会、也不可能核准每一件注册商标申请。商标被核准为注册商标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等法定程序,其中任何一个程序有问题,注册商标申请都会被驳回,不予注册。
商标形式审查指对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审查,如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对商标图样规格、必要说明的审查以及对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指对所申请商标是否触犯了禁用条款,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等。实质审查是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申请的重点,注册商标申请遭驳回就常见于此环节。商标要得到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该商标不能存在商标近似,商标缺乏显著性等问题,否则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
1.他人在先注册
《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
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时,首先需要对商标数据库进行检索,以判断该商标是已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提出过注册申请;若情况属实,审查员将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其后的商标注册申请。
2.存在近似商标
如果两件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等商标要素上近似,并且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也相同或近似,无疑这将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并不能清楚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因此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已经存在近似商标被核准为注册商标,则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3.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作为一种标志,需要具备可识别性、显著性。《商标法》明确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
若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过于简单,如单个字母或数字,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或者标志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其他特点;此类商标的显著性极弱,商标局一定不会将此类商标核准为注册商标。
4.商标属于禁止使用标志
《商标法》规定一些特殊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如同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等。若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违背了《商标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标志,其商标注册申请注定会被驳回,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可做好相应的商标查询工作,以避免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商标近似、缺乏显著性等问题,从而降低被驳回概率。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