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最近税务稽查得出结论: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并罚款,(产生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
公司迎来送往时的招待费,如管理费用中的“包”、“化妆品”等)。目前我公司已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交了罚款,且不可能再向个人收取这笔税金。对这次的补税和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且未单独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情形下,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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