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企服快车已经从看公司营业执照、许可证书、公司环境、还有人员规模说过如何选择代理公司,今天会从签订合同、查看许可证、材料交接的几方面说一下代理记账的注意事项。另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最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如果还不了解的,可以趁此看一下。
代理记账的注意事项:
1、我们在选择代理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和代理公司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有时候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因此在选择代账公司的时候,企业就要更加谨慎。
2、小企业在选择代理公司的时候一定要确定这个代理公司有没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个别“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代理记账资质(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上岗证等),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这也是小企业在选择代账服务公司时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3、企业在选择代理记账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代理公司是否是利用财务软件来办公。财务软件需要到财政局备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记账单位没有采用财政部批准的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账。
4、企业在和代理记账公司签订好代理协议之后做好会计资料的交接。会计资料交接麻烦、不够规范。代理记账单位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遗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
5、企业在选择好代理记账公司后,不是非要代理公司常驻公司,代理记账单位通常是在一定时期上门服务,平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最新修订内容: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本条中的“故意”。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将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作相应修改。
二、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删去第三项。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五)删去第六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整理的代理记账的注意事项以及最新管理办法,如果您在代理记账方面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找代理公司事先咨询一下,这样可以少走很多弯路,也能更合理财政扶持。希望以上内容可以给大家提供到帮助,祝一切顺利!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