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都是一种通过“不法形式”获取经济优势的行为。
“不法形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决定了这种行为该划归商标侵权范畴还是反不正当竞争范畴,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由于商标使用行为的前置要件,诸多含有注册商标的不法行为不能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但可能进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比如该种行为客观上只是通过搭便车提升被告的形象而没有发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作用。
在违反商业惯例的情形下,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
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也以相关公众“误解”为条件,但仅指通过“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这种“误解”不是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解”,而并非假以“注册商标”为媒介制造来源混淆《商标法》第58条规定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误导公众的使用”,这种使用行为如果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比如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结合并突出使用,那么构成商标侵权;”如果这种使用行为并未与商品或服务进一步结合,纯粹只是在字号意义上的使用,也即用于识别市场主体而非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则并非商标使用行为,不会导致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此时可能发生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市场混淆,比如是在虚假宣传背景下的“误导公众”从而构成虚假宣传,也可能产生市场主体之间关联关系的误导从而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加以调整。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分”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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