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法院审理查明,百度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侵权文档的广泛传播提供了可行性和便利条件,百度的行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2012年3月与作家代表谈判引发社会关注后,百度理应知道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文库中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文档,百度对百度文库中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应有比其他侵权文档更高的注意义务,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百度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文档侵权,但其未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百度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8万元。
点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时的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具体条件。
这些规定容易被网络服务提供者歪曲解释和滥用。
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文档,或消极、怠于采取制止侵权的措施,就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从本案判决书中可以看出,百度初期出台的反盗版系统效果有限。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原告在提出赔偿要求时,虽然提交了原万榕公司(今果麦公司)出具的韩寒稿酬千字2万元的说明,但是没有提交包括出版合同、纳税证明等其他任何证据,以证明此稿酬标准的客观性及稿酬实际支付情况,未被被告认可,也未被法庭采信。
这或许也是法院判赔较低的一个原因。
因此,在主张类似赔偿标准时,应提交同类使用形式的合同、纳税证明等。
我们也看到,文库事件后,百度公司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与有关版权方、权利人组织合作,研发版权保护技术手段,在版权保护方面有很大进步。
与此同时,海淀区法院在韩寒、慕容雪村等案件审理结束后,给文著协发来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文著协:
第一,能够促成百度与作家的合作共赢,低成本地解决反盗版预防措施中的正版作品来源问题;第二,能够协同制定和统一预防著作权侵权必要技术措施的标准,以便今后在各大网站推广,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发挥更大的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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