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纠纷各方的目的和意图基本都会为对方所掌握,而对于商标纠纷持续的时间一般可能都会很长,在进入诉讼程序前,被控侵权人可能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者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赔偿,使纠纷的处理无法进行,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因此有必要在诉前赋予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定的请求权,并由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下面企服快车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商标纠纷诉前诉前临时措施相关规定内容,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新商标法关于商标纠纷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条文解读
一、诉前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
所谓“申请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申请人有以下两种:
(1)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2)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证据条件
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提供的证据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
一是侵权事实,即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证明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时间条件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证据保全的,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这些措施是为了避免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这一措施应当由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并且认为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关于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证据保全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同时采取这两项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中的一项措施。
1.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生产、制造、加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
2.财产保全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控制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对财产所有人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保障这种限制在合理限度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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