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主体众多、社会牵扯面最广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著作权法》的修订备受社会关注。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新技术发展、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反映出来的新问题、新困惑长期困扰媒体和权利人的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问题,回应社会关切,进行了一些新设计、新安排,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进步。
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
近年来,短视频迅猛发展,但是对于其是否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社会各界争论不已。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体育赛事节目转播、音乐喷泉、实景山水表演、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生事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上。
追根溯源,是因为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八种作品类型,同时设定了个兜底或开放式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是,列举式无法穷尽当前和今后的所有作品类型,而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定义“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规定归于狭窄,开放性条款的表述不严谨,造就了现实中作品界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无法划人八种法定作品类型,法官对是否应该进入“兜底条款”进而受到法律保护,还是不能进人“兜底条款”不应予以保护,经常发生争议,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因此,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设计更精准、更科学、更合理,具有灵活的操作性,也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都纳人调整的范畴。
只要符合法中作品的定义,就应该依法受到保护,这也体现了新《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宗旨,能避免法官在审理新型作品案件时随意解释,扩大或缩小作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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