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商标局怎么审查?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
企业为了提高品牌形象同时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会申请注册商标,由于现在商标注册量很大,那么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怎么审查?
一、商标注册同日审查的基本程序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在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审查员对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申请人未提供使用证据,或提供使用证据无效的视为未使用。
各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有效使用证据,对不属于同日使用的,确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获得申请权,驳回或部分驳回其他申请人的申请;
企服快车申请人未提供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另企服快车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确定有效使用的商标申请人获得申请权,驳回或部分驳回未使用的商标申请。
企服快车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请的,该申请人可以提供书面声明。
审查员根据其声明做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对其他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予以审查。
2、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协商对于各方申请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无效的申请,以及证据表明各方申请人同日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员确认后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协商,并报送书面协议。
审查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协议,做出审查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3、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抽签对协商不成的,审查员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申请人可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抽签。
各方申请人均到场的,依据抽签结果,中签者确定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对其商标进行审查,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已通知但企服快车或其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场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在规定时间到场的企服快车自然中签。
已经通知但各方申请人均未参加抽签的,审查员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注意事项
1、提供使用证据程序中需要注意
(1)、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
超期提供使用证据的,审查时不予考虑;
(2)、商标应当使用在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3)、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真实,证据之间不得存在矛盾且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2、协商程序中需要注意
(1)、书面协议中需明确协商结果,且该结果不能造成权利冲突,影响审查结论;
(2)、书面协议的内容需要完整包含商标信息,包括商标申请号、商标名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人名称等;
(3)、书面协议需各方申请人签字盖章,写明协商日期。
三、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申请在先”这一时间概念,将“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作为判断商标申请先后的依据。
明确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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