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是在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的一种许可证明,在实际生活中也是较为常见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
下面就让企服快车小编对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类型和内容的分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类型和内容的分析
6.3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行使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不转让商标所有权的基础上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利用方式。
商标使用许可尤其是其中的独占许可非常类似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合同法中的租赁。
商标的使用许可在早期曾被某些国家如美国的法律所禁止,后来尽管开始允许商标的使用许可,然而却加诸商标权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加以监督控制的义务。
我国《商标法》第43条允许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也加诸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监督义务和被许可人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6.3.1 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和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标纠纷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可分为三种类型,即;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6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不过尽管这里包括了"至少应当包括"的字样,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了合同的"要素",合同即可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因此,事实上,只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含了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的范围,即便其他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合同也可成立,只是需要通过解释的方法确定合同中许可使用期限、许可费、质量监督等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仅仅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规章,并不具有规定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
只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备《合同法》所需要具备的必要条款,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可有效成立。
6.3.2 商标使用许可的条件和备案
我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较多的控制。
然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毕竟是一种合同,因此它除了适用商标法的特殊合同规则外,在商标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显然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6.3.3 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的质量控制义务
我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商标法对商标权人的质量控制义务的规定。
对于此,其他国家法律也多有此规定。
如在 Barcamerica International USA Trust 诉Tyfield Import-ers Inc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引用了诸多资料指出;"未经控制或者'裸的'许可可能导致商标不再能发挥作为质量和来源控制符号的功能……结果,在许可人未能对被许可人进行足够的质量控制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裁决商标所有人已经抛弃了该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将被禁止主张对该商标的权利'。
"作为一种私权利,商标权人如何行使其权利应该是不需要法院或其他机关干预的,控制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应该是商标权人(即许可人)的权利,这里商标法为什么要赋予其如此的义务呢?本书认为,商标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大概是出于商标法立法宗旨中保护消费者的宗旨的要求,因为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宗旨不仅要求商标权人控制使用其商标的被许可人的商品的质量,而且他自己使用该商标也要确保产品质量。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普通、独占、排他许可,这点大家要注意。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类型和内容的分析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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