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转让或者经营管理权变更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列举了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
那么具体在公司章程设计中,应该如何适用绝对多数条款防止恶意并购呢?下面企服快车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分析。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将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设置为四分之三通过
设计要点
增设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将个别事项规定为四分之三决议通过。
章程研究文本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7月版)
第九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下列事项还需由股东大会股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
(一)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二)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专家分析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普通决议是指在股东大会上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在股东大会上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
对于是否可以提高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通过比例,学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通过比例并无上限规定,提高通过比例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公司章程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通过比例提高,会赋予部分股东一票否决权,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也是对股权平等原则的背离。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提高某个特别决议事项的通过比例的章程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详见延伸阅读)。
实践中,除可以提高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通过比例外,公司还可选择增设特别决议事项,或者提高某个特定事项的决议通过比例,达到预防恶意并购的目的。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1.在章程中增加反并购条款是必要的,提高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也是可以有效避免恶意并购的条款之一。
公司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选择是否提高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并确定通过比例。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很多情况下提高股东会决议意味着赋予了大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其他小股东对此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小股东不可未经审查及与大股东协商,即随意同意公司章程的修订。
但同时作为大股东,也要慎重普遍提高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要考虑到如公司引起其他投资者将导致大股东股权被稀释,而一旦被稀释至该比例以下,大股东也不能单独作出股东会决议,甚至可能会产生公司各方股东均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公司僵局的情况。
2.相较于普遍提高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的方式,笔者更加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增设特别决议事项,或者规定某些重大事项需要经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或其他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设定的比例)同意。
具体而言,公司可以将以下事项规定为四分之三决议通过:
(1)股东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2)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3.公司可以自行选择上述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比例,目前比较普遍的选择是四分之三。
但是,这一比例并不当然适合每个公司。
在实践中,公司要考虑自身的股权结构,对于股权较为集中的公司来说,还要着重考虑是否赋予了某些股东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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