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事一移”的原则,逐个消除载入事由,逐个申请移出;如其中存在因地址无法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的,则必须在其他载入情形(如未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均恢复正常状态后,最后才能处理因地址无法联系被载入异常的移出问题。
如果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网上申请:在市场监管局官网的网上业务办事区,点击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进行验证登录,选择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理由,提交成功后,经核实符合移出条件的, 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二)现场申请:商事主体经办人到辖区监管所窗口填写《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原件(正或副本均可)、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辖区监管所经核实符合移出条件的, 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为方便办事,建议使用网上申请途径。另外,如果企业因不按时提交年报而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告知公告期限30日内补交了年度报告,告知公告期限内补交了年度报告,无需向工商局提出申请,系统自动筛查并予以剔除,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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