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总是认为,一项物品的销售价格越高,销售方从中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大,其实不然。这里姑且不论物品价格过高,会导致购买者购买数量的减少,从而使得总体实际收益下降的情况,仅从税收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在这里,我们假定无论以何种价格,物品都能售出,即使是这样,价格的上涨也不一定会带来实际收益上的增加,因为不同的价格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后果。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纳税人为了更新设备、工具等,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依简易办法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以下条件限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物品。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物品。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物品。
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高的现金流入。
例如,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过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13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3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1 03万元×4%=4.12万元。企业净收益98.88万元(103万元-4.1 2万元)。
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4万元,但由于价格的下调,使该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获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纳税义务因此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因此增加了2.18万元(99万元96.82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下调,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项等。这样企业的现金流入净增量就决不仅仅是2.18万元了。而且,价格的下降也会有利于改善交易双方的关系,更有利于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双方都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进行生产经营及交易,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企业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选择适当的销售价格,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