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伪造原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其担保当属无效。9月10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龚华归还原告项海借款5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被告江西动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项海要求被告吉安市豪阳酒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龚华系吉安市豪阳酒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2年11月9日,龚华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项海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落款处为龚华签名。借条上担保单位一栏加盖了江西动酒酒业有限公司公章,在担保人处加盖了吉安市豪阳酒业有限公司公章。经庭审辨认,借条上吉安市豪阳酒业有限公司的公章系假公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龚华向原告项海借款,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江西动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条上担保单位一栏加盖公章,是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应当对原告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借条上加盖的被告吉安市豪阳酒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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