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4月份出具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在5月,如果出现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与出具审计报告当时报表中企业进行计算的应纳税额出现不同,应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是否需要进行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比如,不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比如4月出报表时企业计算的利润表中的所得税是100,但5月汇算清缴后实际应纳税额为110,那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二条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审计报告数与实际汇算清缴数不一致,如贵公司已按审计报告的审定数进行调整,该差异仍属于发生前期差错。
如该差错为重要差错,仍应按追溯重述法予以调整;如该差错不重要,可采用未来适用法。
重要性的判断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第十条规定,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按问题假设,如该差异10为重要的差错,会计分录如下:
如已做利润分配,还应调整利润分配相关数字:
如该差异10为不重要的差错,会计分录如下: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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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岸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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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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