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有所得税,如果在4月份注销,那么第一季度所享受的所得优惠减免的优惠政策在第一季度能否还可享受?是否在清算当年要作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在一季度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在4月份注销清算,那么要区分为两个汇缴企业所得税事项,一个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以实际经营期作为正常的汇算清缴纳税年度计税企业所得税,如果还符合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清算所得作为单独的所得计税企业所得税,不与正常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因此,清算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应该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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