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税筹。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二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纳税额。对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同兼营业务的计算方法如下:
(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
【例】某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销售钢材18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20万元。则该厂应纳税款:
未分别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180 20)÷(1 17%)×17%=29.06(万元)
分别核算时:
分别核算可以为钢材厂减轻0.61万元(29.06-28.45)税负。
(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例】某商厦5月份共销售商品180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20万元,则该商厦应纳税款:
未分别核算时:
分别核算时: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商厦节省税款1.91万元(29.06-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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