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站转载他人作品、摘编网络文章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现有许多网站上转载其他媒体(包括报刊、网站等)的作品十分普遍,大多未经作者事先同意(但可能支付了报酬)。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第二款规定,“作品刊载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我对此条规定的理解,结合著作权法此条规定上下文来看,普通网站显然不属于报刊,除非是某些报刊的网站。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关于网络上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很清楚了。传播要经过许可、要支付报酬。因此,很多版权权威人士包括国家版权局的人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等主张网络上既要许可又要付费。现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已经实施,但实施该法律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还未出台。
如果今后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网上作品的转载、摘编,既要付费又要经许可”,换句话说,即网上作品不得自行转载了,还要另行经过作者许可。这也就是说,要比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作者等没有特殊声明的情况下,许可转载、只支付报酬),要严格得多。如果经著作权法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此规定,应当适用行政法规。但是这就会产生作出这样的立法决策是否妥当的问题。
当初最高法院作出前面提到的司法解释,是考虑到要为了发展和促进计算机网络事业,在著作权法领域不能对其控制过严,网站应当享有同其他报纸刊物同等的转载权。否则一篇豆腐块文章不但要付费还要经过许可,而要实现找到权利人经过许可的实际操作又是如此的不便,结果是产生纠纷、官司也就太多了。这种设计,并不利于计算机网络发展和群众的需要;在效率上也并非就是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看来就是要将网络上的转载、摘编,也等同于报刊的转载、摘编,目的就是前述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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