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以域名方式抢注后如何通过行政裁决进行投诉?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虚拟的网络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追逐网络所带来的最大利益,在注册和使用网络域名的过程中,经常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号、知名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因此,这些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等在先权利不可避免地受到侵犯。
当在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现行的规定,行政裁决是处理商标被以域名方式抢注的一种方式,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
(1)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的依据。
无论是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适,合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CANN)认可的,为以com.net.org等结尾的顶级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所采纳,同时它是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有关规则就已经以附件的形式纳人了注册协议)。
两者为因域名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当第三方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需以书面方式载明有关投诉应根据该政策和规则予以裁决的请求。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提出投诉的争议域名限于由ICANN负责管理的。
cn域名和中文域名。
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核实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③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3)投诉人投诉时应该核实被投诉人是否具有以下恶意行为:
①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②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③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④其他恶意的情形。
(4)裁决的结果: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