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实际财产损失发生在2014年度,由于保险理赔时间问题,保险公司赔偿收入估计要2015年才能确定,问:该企业财产报损年度是2014年还是2015年?如果是2014年作为报损年度,2015年收到保险赔款收入是否追溯调整2014年损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收支,原则上在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支付款项的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2014年实际发生了资产损失,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在2014年度申报扣除,2015年收到保险赔款再计入2015年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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