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策略怎么做?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后应该对自己的专利权利进行再确认,主动进行或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的专利性检索和不侵权检索及论证,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并调查取证,不可仅凭感觉和几个实物证据就匆忙起诉,要做好以下准备:
1.审查侵权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一般而言,侵权产品在专利权人所在地的市场上公开销售、许诺销售(如侵权人在报纸、刊物、电台、电视等媒体上做广告或在橱窗中陈列等), 则专利权人被视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已发生。
2.针对对方涉嫌侵权的分析论证
仔细审查自己的权利要求书的逐项内容,判断对方有无反诉本专利无效的可能及其可靠证据;判断侵权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侵权行为的例外;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技术特征的具体比较,看是否完全仿制(全面覆盖原则), 看是否实质性侵权(等同原则)以及有无反悔的情形,得出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结论。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产品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技术特征,缺一不可。
等同原则是指即使某企服快车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认定该方侵犯他人专利权。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做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
一般说来,专利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并不知道将来的实际专利产品是什么样,权利要求描述所界定的范围与侵权产品进行比较时经常会难以界定,而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方式在各个法院多少有些差异,这就给专利侵权分析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除非是非常明显的侵权,专利权人一般不会启动专利侵权诉讼来维权。
3.了解对方市场获益情况
看对方已占有了多大的市场份额,是否采用了通行的技术标准,产量、销量如何,侵权实施是否均在索赔期内,对方有无赔偿能力等。
4.主动寻求救济保护
首先通过发律师函警告,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以及发三次警告函后没有回应时,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时,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专利管理机关做出处理后,侵权人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向侵权者发律师函的好处在于,一是听听侵权者的辩护词,有助于全面了解相关信息;二是争取庭外和解,这往往对双方都较为有利。律师函务必以挂号信等有邮政凭据的形式寄送,并保留复印件。
5.调查取证
分析剖析侵权产品对自己的侵权事实,罗列证据,并聘请会计师对收集到的经济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出索赔数额。必要时应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防止证据或财产灭失、毁损、隐匿、转移等。
多数法院对证据的形式要求都非常严格,专利权人应多以公证认证等方式保全证据。由于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专利权人取证艰难,特别是针对方法权利要求中对被告制造方法的举证以及关于侵权赔偿额主张的举证。
对于被告制造方法的举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新产品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虽然给专利权人一些余地,但对“新产品”的证明并不容易,各法院对其把握程度宽严不一;另外,关于侵权赔偿额的主张的举证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就更难了,行业数据以及被告在宣传材料中提出的数据往往不被法院采信,专利权人向法院提出保全被告财产账簿以计算侵权产品销售额和利润的请求法院也很少支持。
实际情况是,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均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由法院酌定,酌定的数额一般都比预计的实际侵权数额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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