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自营酒店一家,未独立注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主要用于我单位的接待住宿和餐饮,同时部分对外提供服务,能够独立核算成本收入,对外提供部分开具税票,对单位内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自营酒店为企业提供服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自营酒店对外提供住宿、饮食服务应缴纳营业税。自营酒店属于贵公司的内设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由贵公司一并缴纳营业税,自营酒店向本公司提供的餐饮住宿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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