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什么是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又区分为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而在兼营中需要明确的是同一税种下的兼营不同税率行为兼营不同税种的经营业务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
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例1】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4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50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0元。显而易见公司是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在此项业务中,公司在销售时货物是销售给B公司的,安装劳务费也是销售给B公司的。因此符合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非增值税应税业务而收取劳务费,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当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2】A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防盗门的安装业务。2014年8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
2013年8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50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分开核算。
在该实例中首先A公司属于生产销售企业,即A公司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A公司拥有安装技术,对外提供安装劳务,而安装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但是A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对以上收入可以做到分开核算。按着税法规定,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混合销售与兼营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兼营行为还涉及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则企业税务会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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