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其他应收款中的个人欠款,有的是员工,有的为股东,有的为股东家属,三年以上未结清,是否欠款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以及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其个人或家庭成员名下,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其个人或家庭成员名下,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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