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否认,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很多的时候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节省了大量的时间。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互联网的发展也让著作权侵权有了新的类型,即网络著作权侵权。
大家知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吗?生隆财税小编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网络版权也算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对于中小网站,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于非法转载。
非法转载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
1、转载变原创
某网站转载文章,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却不是原作者。
这类情况侵犯了作者多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编撰权等,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类情况在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小型网站中,某些大型网站也存在这种情况,但不是很多。
2、转载不署名
指的是转载的文章不标注作者信息,这是第一种情况的变种,不署名常常默认是网站原创。
且第一种情况往往是用这种方式实行。
3、转载无链接
这只在原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的时候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
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网站中,这是最轻的侵权行为,但被许多大型网站普遍采用的方式。
这类侵权只在互联网中才会出现。
作为站长,大家都知道链接的重要性,互联网评价网站权重的第一要素是外链的多少,无连接的转载会使得搜索引擎检索出现的文章出现混乱,往往原创作者的文章并不是排名第一位,转载网站的文章才出于第一位,对于读者来说是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的。
从产生的影响来说,这显然属于不道德行为。
许多独立博客主推崇的cc协议同样禁止这种行为,但是目前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侵权行为。
但是如果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时,根据相关条款,“转载无链接”属于侵权。
4、非法转载
当作者明确禁止转载时,强行转载,虽然注明作者并用链接方式指向原文,这仍然属于侵权。
二、网络著作权受到侵权怎么办
措施一:刑事救济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虽然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这也不失为维权的一种有效方式。
措施二: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法院有权依照企服快车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措施三:诉前证据保全
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措施四:全面赔偿原则
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且还应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准确掌握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违法所得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即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网络著作权侵权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在网络上面的对他人著作权进行侵犯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建议您咨询我们生隆财税小编的相关律师,他们将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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