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第十一条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 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 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 票据备查。
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 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 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 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 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 开具等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0]537 号)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 接受物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 据。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可以不开具,但 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综上,你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组织进行货物捐赠,在向其提 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条件下,取得其开具的由财 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 据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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