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探索,个人承包承租的经营模式日益普遍,并且承包承租的形式也日趋复杂,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
那么对于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请看如下政策解析。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
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
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应根据其经营模式区别处理:
在企业(包括企业下属部门)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前提下,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承包、承租人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其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承租人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计算承包承租所得时,应包括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但可减除必要费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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