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企业,取得中国移动公司开具给员工个 人因公的通讯费发票,请问能否作为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二十七条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 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 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 年 11 月 16 日 12366 每日咨询 热点问题 3“企业给公司业务员报销通讯费,取得的是运营商(如移 动、联通或电信)开给员工个人的发票,能否作为公司企业所得税扣 除凭证?”解答如下,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 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 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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