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非常关心这个问题:“个人所得税可以进行汇算清缴吗?应该怎么做呢?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复杂。 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一一解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汇算清缴的范围主要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答案是个人所得税可以进行汇算清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怎么办理?
由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这部分纳税人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查账征收,一般都聘请有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进行汇算清缴,这和原个税法下基本是一致的,变化不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以由本人进行汇算清缴(或委托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办理),也可以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汇算清缴。
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是那些人呢?接着看!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如果确定不了是不是不用办理怎么办?可以通过以下方法:
1.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因为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额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2.纳税人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明细记录;
3.办理年度汇算时,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信息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都有那些人呢?看看你符合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如果确定自己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了,下面有3种办理方式可供选择,
1.自行办理;自己办理呢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上“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税务机关将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以上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哦。
选择邮寄申报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任职单位);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注意啦!注意啦!注意啦!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恩,就是纳税人的单位),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另外如果纳税人属于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
如果不进行汇算清缴,会有什么后果呢?
不进行汇算清缴,会造成应纳税而未缴纳,或需要退税而未退税的情况,在这里说的是应纳税而未缴纳的法律后果。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7.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怎么样?大家现在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了个大致的了解了吗?快去看看自己是不是用办理吧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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