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办理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到账后,也关注附加税费的计算和缴纳。但应该怎样计算才能避免多缴了附加税费呢?
现在为大家实例分析办理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应该怎样计算。
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匹配怎样处理?
企业利润虚高怎么处理?
企业成本费用太少怎么办?
虚假发票问题被税务检查到怎么办?
四川中天税务师事务所帮你处理四川省内及成都市内各种税务疑难问题及财税疑难问题。
(联系电话:158-2729-0669)
一、实例:
A公司是一家通信设备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其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0年7月,A公司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月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
对A公司来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假设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分别为3%和2%,A公司又该缴纳多少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在实务中,不少适用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都有这个困惑。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其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一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由此,“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应如何理解,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附加税费应如何计算。有人错误地认为,纳税人可用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款,抵缴应缴的附加税费。
二、附加税费的计算
(一)分析
1.现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规定: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基于此,当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差额部分就成为当期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
若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成为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
有留抵税额的,当期应抵扣税额则包含了留抵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
3.实务中,纳税人产生留抵税额,可自主选择是否申请退还。
(二)未申请留抵退税:以实缴税额为计征基础
1.这种情况下,其当期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应抵扣税额时,才需就差额部分,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2.上述案例中,如果A公司7月申报期内并未申请退还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则其计算7月应纳税额如下:
应抵扣税额=进项税额10万元+留抵税额40万元=50万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应抵扣税额50万元=30万元
3.由此,由于该公司在8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了7月的增值税30万元,当期还应申报缴纳附加税费:
城市建设维护税=30×7%=2.1万元
教育费附加=30×3%=0.9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30×2%=0.6万元
合计缴纳附加税费=2.1+0.9+0.6=3.6万元
(三)申请留抵退税:留抵退税额应从计征基础中扣除
1.如果纳税人在产生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即申请退还,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在相关配套政策发布实施前,这就相当于,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了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
2.如果A公司上月期末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的增量留抵税额40万元,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且已在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则该公司应于8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7月增值税税款: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70万元
(2)同时,假设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附加税费:
城市建设维护税=70×7%=4.9万元
教育费附加=70×3%=2.1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70×2%=1.4万元
合计缴纳附加税费=4.9+2.1+1.4=8.4万元
3.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这一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不论是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还是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80号文件的政策。
4.根据80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可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40万元,从当期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也就是说,该公司7月应缴纳附加税费:
城市建设维护税=(70-40)×7%=2.1万元
教育费附加=(70-40)×3%=0.9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70-40)×2%=0.6万元
合计缴纳附加税费=2.1+0.9+0.6=3.6万元
5.由此可见,80号文件关于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的规定,与相关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纳税人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
四川中天税务师事务所帮你处理四川省内及成都市内各种税务疑难问题及财税疑难问题。
(联系电话:158-2729-0669)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