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电视剧办理备案申报程序。《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公司所从事的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管理并获得制作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拍摄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的手续主要有以下几步:
1、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
2、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
3、将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报广电局备案,经广电总局统一公示;
4、获得拍摄许可证(甲种证或乙种证)后,即可进行拍摄;
5、如剧中有外籍主创人员和演员,需向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申请批复;
6、如需对已备案公示的题材进行剧目、集数、制作机构的变更,需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7、剧目拍摄制作完成后,可提交完成剧审查。审查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为该剧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即可进行发行播出。
前提条件,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的制作机构才能开户: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2)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3)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具有拍摄资质后,即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申办人可携带有效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制作机构所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开户。
制作机构向所属省级广电局电视剧处申请注册开户。
电视剧剧本/题材备案: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表格可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制作机构同时须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上进行申报。
各地申报截止日期以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每月5号为广电总局受理的截止日期,在此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广电总局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及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予以公示,题材备案以公示内容为准。
电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送审申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送审国产剧,应当向所属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该表格可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五)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
(六)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七)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九)如该剧有剧目、集数和制作机构的变更,需提交《月报备案通报》的相关打印文本。
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制作机构同时须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上进行完成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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