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姑苏区大小白零食店(以下简称大小白零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字节跳动公司享有涉案“抖音”“”商标的专用权,其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抖音短视频”在国内和海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
微播视界公司经字节跳动公司授权获得“抖音”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专有使用权以及维权权利。
字节跳动公司、微播视界公司发现大小白零食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一款由亿达公司生产的“爱抖音干脆面”,该产品外包装使用了“爱抖音”“”标识以及抖音用户对自己的昵称“抖友”、抖音宣传图片、热门歌曲歌词等与“抖音”密切相关的元素,遂向苏州中院起诉主张亿达公司、大小白零食店构成对“抖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微播视界公司所主张保护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第9类、第38类、第41类、第45类,均涉及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传送以及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而被控侵权商品为方便食品,两者属于不同类别,故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定亿达公司、大小白零食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在于本案是否需要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其中,关于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原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但本案中,“抖音”“”商标核准注册于2017年12月,至字节跳动公司、微播视界公司2018年9月起诉时,距其被获核准注册时间尚不满一年。
对此,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故根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的原则,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不宜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具体时间节点等相关内容的规定,而应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各项驰名因素,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驰名事实作出客观、全面地认定。
本案中,尽管请求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抖音”商标注册时间较晚,但是“抖音”商标所处的互联网行业本身所具有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结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时间碎片化、智能手机软硬件技术成熟化以及短视频传播信息的形式迎合当代年轻人凸显个性、展现自我、获得关注的需求等内外部条件,客观上促使短视频在当下移动互联网时代能够快速、大量的传播和扩散,使得涉案商标在较短时间内积累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故虽注册时间较晚,但仍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在认定涉案“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本案判决并未僵化适用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注册和使用三年的惯例,而是结合涉案商标所处行业的特点、移动互联网时代品牌影响力的建立及传播速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涉案“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对当今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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