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产门)的批准(注 D-7),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 D-8);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
(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3)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 人员
(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3 充装场所
(1)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具有专供气瓶装卸的场地和专用夹铜装置,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航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4)充装单位的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当设有明显界线,还应当设有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
(5)具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
4 充装设备
(1)充装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装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抽真空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5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充装单位装设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质量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置)、紧急切断系统等应当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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